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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总医院进修生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一条 进修生条件: 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高等医学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有从事相关科室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二条 进修资格审查: 符合进修条件的,由进修生本人向我院医务部训练科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进修申请表》,加盖进修生所在单位同意进修的公章,经我院审查合格者,按年度招生计划接收。

第三条 进修期限: 原则上临床科室进修医生进修期限为一年,辅诊科室和临床护理专业可招收进修期限为半年的进修人员。

第四条 录取报到: 进修生凭我院《录取通知书》,并携带学历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各 1 份(请用 B5 纸复印)及近期 1 寸免冠彩照 3 张,按规定时间报到,到训练科办理相关手续,缴纳规定的培训费用及保证金(每人 500 元),即取得学籍。

第五条 进修生报到后须参加我院举办的上岗前培训,并参加我院举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科室正式进修学习(培训时间不算在进修期内)。

第六条 进修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对其业务水平进行考试,临床科进修医师按规定(二个月内)写够五份大病历,并经病案检查为甲级病案方可向医疗科申请处方权。不合格者,取消学籍,退回原单位。

第七条 进修期间所在科室或进修生都不能擅自更改进修专业和进修期限,特殊情况须报医务部批准。

第八条 进修结束前一周,进修生应做出书面总结,进行结业理论和技能考核,并由科室做出专业水平,政治思想表现的结业鉴定,经训练科审核盖章后,直接寄回原单位,进修时间满一年,结业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发结业证书,也不延长进修期限:( 1 )无特殊情况请假逾期三天不归者;( 2 )进修期间病、事假超过二周者;( 3 )进修期间发生严重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者;( 4 )医德医风业务水平差,进修期满仍不能完成学习要求或结业考试不及格者;( 5 )进修期间未按规定修满学分者。

以上情况一律不颁发结业证书,只作书面鉴定。

第十条 医疗行为规范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保证金 200 元。

(一)因服务态度冷漠,对患者不理不睬被投诉者;

(二)因服务态度、诊疗技术差,引发医患纠纷或被患者

指名批评者;

(三)拒收、推诿病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不遵守诊疗常规,被查出或被举报者;

(五)查体不全,遗漏重要体征,被查实者;

(六)门(急)诊及住院病历书写不规范,但未造成不良

后果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扣除全部保证金,终止进修并通报批评。

(一)拒收、推诿病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二)引发医疗纠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发生医疗事故者;

(三)门(急)诊及住院病历书写不规范,记载不详尽,查体

不全等违背“举证倒置”原则者;

(四)未按规定巡视患者被查出或被举报二次者;

(五)脱岗超过 30 分钟,造成不良影响或贻误抢救病人者;

(六)接受或索要“红包”、要求患者或单位为自己办理私事者;

(七)为他人出具假病历、假假条、假化验检查报告者;

(八)多次被患者投诉服务态度差者

(九)违反我院医疗及其他管理规定者;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进修生必须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养成严谨的科学作风,要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临床实践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所在科室应认真实施教学计划,并定期安排专业讲座、讲课。医务部训练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科室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各专业进修生培训方案,根据进修生实际水平、工作能力及选送单位的要求,定出培训计划,有条件的科室应指定指导老师。独立参加科室值班者,应经主治医师以上考核,确能胜任方可安排。

第十三条 进修医生一律按住院医师对待,并按我院规章制度,参加门、急诊和病房值班。进入病房后应先写大病历,大病历符合要求,经科主任批准同意后,可改写入院记录。

第十四条 进修生特殊检查、技术操作或手术,应先由指导老师带教,能独立进行时,方可允许独立操作。擅自操作者,应给予批评,进修生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应承担差错或事故责任。

第十五条 临床进修医生处方权,应由科主任根据其业务水平决定,报医疗科批准。如两个月内不能取得处方权者,退回原单位或按实习生完成以后学习。有处方权的进修生与本院住院医师权力等同。

第十六条 进修医技、护理等科目的人员,应在上级医技、护理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严格“三查七对”,爱护仪器设备,防止差错事故。

第十七条 进修生必须按我院要求参加院内举办的学术活动,并修满规定的学分(以我院继续教育学分认可章计算),进修时间为一年的,须修满 10 以上学分;进修时间为半年的,须修满 5 以上学分。所获取的学分记入《进修生规范化培训手册》内,并在结业鉴定内记录。

第十八条 鼓励进修生在进修期间撰写发表学术论文。凡进修期间发表的文章第一作者单位须署我院;寄出的论文、综述、译文均应经指导老师和科主任审阅,由科研科开具介绍信。

第十九条 进修期间科室每月至少为进修生安排两次专业理论和临床技能讲课,每月初由科教秘书安排。进修生必须按时参加,每次授课内容可记入《进修生规范化培训手册》。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

1 、凡重大医疗问题,白天向上级医生、科主任汇报。下午 4 : 30 以后向值班上级医生及医务部汇报,诊断有困难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生请示。

2 、凡事故,刑事案件引起的伤亡病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病人费用由肇事者单位或派出所承担,无名病人除报告派出所外,医疗费用由医务部决定,但不得延误抢救。

第二十一条 图书阅览制度

1 、进修人员凭胸卡可到图书馆阅览各类书籍,阅览时请遵

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2 、严禁损毁、夹带图书,如经发现,示情节按图书价格的 10 - 20 倍赔偿,并通报批评。

3 、如需借阅书籍,请上级医生办理借阅手续,本人向上级医师借阅,阅后及时交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制度

1 、进入实验室时必须穿白大衣戴工作帽,严禁乱丢污物,实验结束后,要清洁器材,物归原处。注意节约水、电。

2 、实验前认真预习,做好准备,实验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实验报告。

3 、爱护标本,严禁损毁、夹带标本,如经发现,示情节按标本价格的 10 - 50 倍赔偿,并通报批评。

4 、使用有毒,危险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定办理,确保人身安全。

5 、遵守实验室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进修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军队条令条例和学校,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尊重师长,团结同志。

第二十四条 学制一年以内的进修生(包括一年制),没有寒暑假和探亲假,家属不得来队。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持有进修生所在单位证明,个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同意,报训练科批准后方可离院,并按期归队,逾期不归或擅自离队者,除给予严肃批评外,按违反纪律条令处理或终止进修,请病假者须持有我院卫生室开据的诊断证明书。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以上,应终止进修。病假一般应在我院休养,特殊情况经科室、医院批准可回原单位休息。进修期间原则上允许请事假一次,时间一般为 7 - 10 天。

第二十五条 进修期间值班、加班累计的休息日,不得到外地休息。科室私自允许进修生离开本院休假去外地的,酌情扣科室责任制分。

第二十六条 各类学员均应积极参加我院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党团员必须参加组织活动,接受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第二十七条 进修生在我院期间不得借我院名义与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正当业务联系。未经所在科室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复制技术资料及收藏、携走我院病案、影像等资料,如有违犯,除收回私拿资料外,终止其进修。

第二十八条 进修人员由训练科公寓管理员统一安排按指定房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床位,禁止私自安排他人留宿。

第二十九条 爱护宿舍内的各种营具,爱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正确使用室内各种物品,放置有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报到或离院时,管理员和进修生应当面点清签收配发物品,严禁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电冰箱、沙发、电视等大件物品,违者罚款 50 - 100 元,并限期撤出。

第三十条 进修生寝室内实行轮流卫生值日制度,负责每天室内清洁卫生。走廊内不得随便堆放垃圾、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严禁在进修生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寝室内不允许使用电炉,电热毯、电热杯、电热锅、电视机,遵守用电安全规定,防止火灾,触电事故,如有违犯,没收电器,并一次罚款 300 - 500 元,情节严重的肇事者,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进修生公寓内赌博、酗酒、打麻将,

22 : 00 点以后不允许打牌,下棋。一经发现,批评教育,没收物品,处罚款 50 元。

第三十二条 保持公寓内安静,禁止大声喧哗、打闹、使用音响应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三十三条 严禁私自留宿他人,进修生探亲家属和亲朋一律不允许安排在公寓内住宿,如有发现,处罚款 50 元;女寝室区内非本院管理人员,不允许男士进入。

第三十四条 军队和地方进修人员在我院期间 , 应注重仪表,养成文明礼貌的良好习惯,上班时间内,应着工作服,统一佩带胸卡。行为举止应端庄大方 , 语言应文明规范。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三次违犯医院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者,将中止其进修学习,退回原单位。

第四章 进修费用及生活待遇

第三十六条 军队和地方进修生来我院进修均应缴纳有关进修费,进修费标准按我院有关规定执行,由选送单位一次支付,中途退学,进修费不退。进修费包括培训费、住宿费、被服费、厨具费、公杂费等项目。

第三十七条 海军计划内进修生,我院免收培训费,但应缴纳公寓住宿费、被服费、厨具费、公杂费等项目。

第三十八条 进修生在我院学习期间,不享受我院干部职工的奖金及超劳务补贴等福利,其奖金、超劳务补贴、岗位津贴、卫生津贴及其它津贴,在进修生结业时,由我院出具证明,由进修生所在单位负责。

进修生学习期间无探亲假,特殊原因需回原单位或回家的,我院不报销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