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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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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的申报、审批
一、对参保人员的要求: 1、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的参保人员(包括门诊和住院),可以提出“特殊病种”申请 2.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异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3.参保人员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按要求填写后携带《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到参保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经批准后,个人留存一份“审批单”,另一份交到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在批准期限内,享受“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待遇。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符合“特殊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病种”证明,并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医师签字后,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 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告知参保人员持“审批单”到用人单位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三、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在“审批单”中填写意见,加盖印章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审批单”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四、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 1.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报销的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审批。在审批时需注意审核“审批单”的填写项目是否完整、齐全,参保人员所患疾病是否符合“特殊病种”的审批条件。符合“特殊病种”审批条件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审批单”上完整填写审批意见,包括“特殊病种”类别、“特殊病种”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批准期限等内容,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录入“特殊病种”信息,并告知参保人员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变更《手册》信息, 2.“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只能确定一家,批准期限为一年,批准期限到期后,参保人员如要求变更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前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自动撤消。 对肾移植术后需口服抗排异药的参保人员,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批“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试行版)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3]110号)第三条(三)款的规定执行。如定点医疗机构需超限级使用口服抗排异药的必须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对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应尽量选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3.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特殊病种”审批后,将“审批单”(一式两份)及《手册》交还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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